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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3月23日 星期一

实现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必须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张建国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23日 006版)

收入分配问题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能否为人民群众所共享,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以收入分配为核心的民生问题,强调要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来,使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效更好惠及广大职工群众。落实这一决策,具体到收入分配领域,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从而实现职工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常增长,是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从2002年到2008年,职工群众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12422元增加到29229元。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降低趋势。二是职工收入增长缓慢,增长速度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三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均呈扩大趋势。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关系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职工工资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共决,这对于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从整个社会来看,职工收入增长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和收入的增长。但就一个企业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则应取决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博弈状况。尽管国家可以从政策上对职工收入增长进行宣传和引导,却不能直接干预微观市场主体企业中职工工资的调整。因此,从根本上说,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实现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需要在劳动关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利益博弈平衡机制,从而实现企业与职工之间工资协商共决。

通过集体协商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决定劳动报酬是我国《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是国际惯例,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但是,当前社会上尤其是一些企业经营者对以工资为核心的集体协商存在严重的误解,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视给职工涨工资为对职工的恩赐,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是很难的。

国际通行的集体协商做法是,由企业谈判、行业谈判和国家级谈判等组成多层次、立体式集体协商体系,来全面发挥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而我国目前还是以企业级集体协商为主。由于体制的制约,企业集体协商不可避免地存在由于工会成员在企业中大多数都是兼职且受雇于企业,从而使得工会在协商时“硬度”不够,以及由于工会对于协商所需资料收集存在很大困难,加之一些工会干部协商能力不足等原因,工会对协商结果的影响力大大弱化等弊端,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也大多流于形式,针对性实效性不强。

针对这种状况,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平等协商中的困难。实行行业性集体协商,既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劳方不敢谈、资方不愿谈的问题;既有利于维护弱势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促使职工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也有利于调动职工多劳多得、自觉学习技术技能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既有助于促进企业完善管理,建立合理的职工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有利于有效化解大量劳动关系矛盾,优化企业用工环境,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推动行业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全国总工会于2009年7月9日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协商主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内容及重点、协商程序等,进一步规范工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各级工会推动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了遵循。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当前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当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切实做好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才能让这一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是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浓厚氛围。近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继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核心举措。事实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目的就是要形成一个利益关系协调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使劳动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推动这种协商机制的建设,当前,应该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浓厚氛围。集体协商作为一种共决机制,并非任何时候都只能谈涨不能谈降。比如,近年来许多外向型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面临经营上的重大困难,在这些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主要是协商工资如何调整,如何不降工资或少降工资,而不是协商涨工资;只有在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才是协商涨工资。

二是要健全行业集体协商的主体。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关键是健全协商主体,只有明确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主体,才能为行业集体协商成果的权威性提供重要保障。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很难一下子界定企业代表组织是谁,这反映出我国目前企业组织不健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不明确,有可能造成企业协商代表组织缺位的现象。因此,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来确定协商主体:可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还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地方行业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代表组织还不够健全。目前,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行业集体协商的主体,推动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外,考虑到工商联与众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的特点,工会进行行业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三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行业集体协商所依据的劳动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标准,是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依据。劳动标准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规定,这样的标准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另外,政府会发布关于劳动标准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性劳动标准没有强制性,提倡鼓励有关方参照执行,有利于国家劳动政策的贯彻执行。而行业集体协商形成的劳动标准,对行业内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条件,也关系到企业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体现了劳动标准的最终状态,要求企业内部各方面必须自觉执行。考虑到行业集体协商的特殊性,行业集体协商重点内容应当是行业内职工工资水平、分配形式、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协商的重点应该是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当前,把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重点,更能体现行业特色,突出集体协商实效性,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规避国家有关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等法律法规,出现变象侵权的行为。

四是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协调、沟通和指导。一方面,政府要负责制定政策,推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从而指导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市场指导价为基础,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当前,政府应该研究制定一些力度更大的举措,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坐到谈判桌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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