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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3月16日 星期一

培训一人 就业一人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答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本报记者 郑勇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16日 007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不久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就实施该计划作出部署。

《通知》在资金投入、培训规模、达到目标、机构认定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请他就社会各方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去年全国共开展各类职业培训近3000万人次,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和稳定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今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工作重点为何进行了调整?

答:《通知》明确提出,今年培训工作重点是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

这主要是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作出调整。去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企业经营困难,因此,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重点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三类群体。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都有所变化,根据形势的变化,今年,我们对培训几类重点对象也做了相应调整。

二是落实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指示要求。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逐步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办11号文件也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职责。

三是按照部里提出的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的工作部署,配合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将创业培训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内容。

问:怎样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社会各方都比较关心的,《通知》在此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通知》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要求对企业在岗农民工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两后生”,鼓励其参加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1~6个月的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二是进一步强调依托企业开展岗位培训和发挥技工院校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要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要依托技工院校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要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这些院校和机构在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教材教具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实力,属于优质培训资源,让它们承担培训任务才能够确保培训质量。另外,为支持各地开展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还将根据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的不同特点,分类整理出相关教材书目,推荐给各地使用。

总之,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问:如何根据职业培训需求,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并确保培训费用到位?

答:今年在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中,将重点探索培训费用如何直补企业的办法。

另外,2008年财政部和我部下发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但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有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培训成本核算非常复杂,很难确定培训补贴标准;二是对培训效果的考核缺乏有效手段。为解决以上问题,经认真调研,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完善,提出可以将培训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的前提条件之一。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无论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是6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培训后不能达到上岗要求,企业是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因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明劳动者达到了企业的上岗要求,进而体现出培训的效果。

问:如何规范定点培训机构并对其进行认定管理?

答:对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认定方式上,强调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认定培训单位,目的就是要确保优质培训资源能够成为定点培训机构。

二是在认定机制上,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避免出现某个部门说了算的现象。

三是在认定条件上,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四是在过程管理上,要将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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