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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3月11日 星期四

代表委员剖析职业病防治“法规软肋”

一纸“工作证明”难倒职业病患者

呼吁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一定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11日 001版)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郑莉 王娇萍)“其实横亘在职业病患者维权道路上的,有体制问题,也有法律的问题。”随着本报对于职业病问题报道的逐步深入,代表委员开始深入剖析防治“法规软肋”,呼吁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细化条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劳动者更便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我国每年因职业病死亡5000多人,全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而其中农民工占了80%以上。但一纸“工作证明”却成为许多职业病患者“验明正身”时迈不过的门槛。

据了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必备要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则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当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职业史仍是必备材料。“有一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职业病目录,多少年没有更新等问题,都阻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也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变得更困难。”全国政协委员倪小庭有些无奈地说。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求对其职业病进行诊断和仲裁时,首先要提供他的职业史、既往史,这些职业史和既往史需由单位出具,然后还要提供历年来职业健康监护及工作场所资料,这些都需要单位提供。

“对于用人单位举证的要求实在太‘温柔’了。要求是提出了,但不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规定里没有,人家能自觉执行吗?”倪小庭直言道,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职工职业病的治疗责任,在对待职业病认定的问题上阻挠多于配合,而劳动者则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职业接触史等证明资料,无法顺利进行职业病诊断。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认为,目前对于违法规定的单位仅是警告罚款,起不到威慑作用,应尽快建立依法追究责任制,上升到违法角度课以重律,使职业病认定程序有更多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关键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张鸣起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时,一定要写进这一句:“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诊断”,切实让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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