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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3月08日 星期一

近年来,各地劳动争议案件保持高增长态势,为此,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

加强劳动监察 减少企业侵权 完善调解体系

□本报记者 郑 莉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08日 006版)

全国两会上,两组数字引起政协委员们的特别关注——

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些地域更出现激增,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三省,在2009年第一季度的同比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另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69.3万件,是2007年的1.98倍。

劳动争议案件呈高发态势。

对此,委员们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飙升的劳动争议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件好事。”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

飙升的劳动争议案件

【数字】

近年来,各地劳动争议案件保持高增长态势。在北京,2009年11月中旬,劳动争议案件就突破了7万件,同时,集体争议显著高发,争议焦点主要以涉及劳动者直接经济利益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赔偿等争议为主,两类案件占到案件总量的近90%。而在上海,2008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达64582件,同比上升119%,2009年增速有所放缓,但上半年受理案件数量仍达到了3万余件,同比增长16.03%。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1995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只有3万多件,而在2006年则达到31万多件。之后更是持续上升,2007年为35万件。至2008年更激增了近50%。虽然,2009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量小幅下降,但仍达到了51.9万件。有关人士分析认为,2009年劳动争议数量不会低于2008年。

最高法院一位负责人分析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与国际金融危机不无关系,中国许多企业和行业因出口锐减经营困难,持续亏损,有的企业停业、破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日趋突出。

但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2008年1月和5月先后实施,是导致劳动仲裁案件井喷式激增的主要原因。

“有关法律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劳动者利用法律的渠道解决劳动纠纷。也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觉醒了。”施杰委员认为,多年来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已逐渐显示出了很好的效果。

作为一名律师,施杰委员主张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给职工维权带来了积极影响: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一定提高,劳务派遣得到了初步规范,推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增加,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免费方便了劳动者维权等。

但施杰委员也发现,劳动者已经学会了用新法维权,而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显然没有做好准备。

争议上升根源在哪里

【案件】

据南方某媒体报道,杭州市萧山区务工的农民工周雨春,因没有足额拿到加班工资,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当他拿到受理书时却发现要“排队”等上4个月,因为需要劳动争议仲裁的人太多了。但周雨春依然表示愿意等,因为“打这个官司,不管输赢,都不用掏钱”。

对此,有仲裁人员却抱怨,其所在的单位,从2008年开始,总共5位工作人员,每人每年要办200多件案子,仲裁人员常常要工作到深夜,“看着案头一大堆案件,压力大,心里很烦”。

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将仲裁申请时效从原来的60天调整为1年,还免除了仲裁申请的费用。这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然而,随着劳动争议数量的剧增,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也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

“增速极快的劳动争议案件令劳动部门和法院应接不暇,会导致劳动者意愿表达不顺畅。”全国政协委员李滨生表示,一些企业存在“非正常强势”的心态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劳资纠纷。而当争议旷日持久不能解决时,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加重,不满情绪积聚,难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某些企业经营者看来,劳动者受雇于我,就‘有求于’我。即使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他们也能够忍受;即使闹事、对簿公堂,也不会付出比争议前更大的代价,打个折扣也有可能。”李滨生委员认为,这表明企业对劳动者侵权的成本依然太低,不能迫使其主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们不能把争议案件增加全部归结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上,依法用工的企业是不用担心被职工起诉的。”施杰委员认为,企业规范用工,对劳资双方都是“赢”。“职工队伍稳定了,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对企业也是一种保护与发展。”

与此同时,对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漫天要价”的诟病出现了。

日前,上海曝出一件耐人寻味的案件:刘小姐与上海某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香港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2006年,刘小姐怀孕,公司将其工资从月薪7000余元下调为2500元,同时要求刘小姐归还文件及财产等。为此,刘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予支持。很快,该香港公司与外服公司先后与刘小姐解除了聘用和劳动关系。刘小姐一气之下把两家公司告上法院,提出身体、精神健康、名誉等11项赔偿诉求,并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40亿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小姐一些合理的诉请,但对40亿元索赔不予支持。

“劳动者仍需进一步树立理性维权的意识,依法主张权利,减少诉求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据李滨生委员介绍,北京市统计,2009年上半年仲裁案件处理结果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完全胜诉率均不足20%,双方各有胜负。李滨生委员表示,目前,劳动关系双方仍缺少沟通、疏导机制,对现行法律缺乏正确、理性的理解及运用,“这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减少侵权行为是上策

【观点】

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还出现了组织性、地域性、集体性的特征,群体性劳动争议逐渐增多。委员们认为,由于争议对抗性强,调处难度大,仍有一些劳动者以上访代替诉讼。

委员们认为,处理周期长、盲目维权,暴露了劳动关系领域的监督、协调机制运作不灵。

“让劳动调解和仲裁机构强身健体十分必要。”全国政协委员滕一龙在调研中发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覆盖面相对较窄、调解员数量和质量均不能满足需要等问题凸显。同时,在劳动仲裁部门办案人员工作量不堪重负、人力不足也广泛存在。滕一龙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调解员和仲裁员队伍,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能力。

施杰委员认为,要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还必须强化劳动监察。

目前,企业逃避实施“两法”手段不断翻新,比如,通过单方保管劳动合同或与农民工签订空白合同,阻挠劳动者维权、逃避责任;实行“劳务派遣”,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等,都给劳动者维权出了难题。

对此,施杰委员直言不讳:“劳动监察部门需要更多地发挥作用,防患于未然。”他建议,可以适当考虑取消部分劳动仲裁程序,将现有的劳动仲裁资源充实到劳动监察部门,壮大劳动监察力量,减少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在不增加国家支出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当劳动争议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时候,劳动者与企业的对抗情绪会加剧,实际上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会影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效果。”施杰委员今年提交了“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的建议”,认为国家应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有机组合,形成联动机制,并立法加以规范。

主张建立完善“大调解”体系的还有滕一龙委员。他建议,整合劳动、司法等组织资源,放大组织效能,积极推广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前置调解模式,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优势,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延伸到居(村)委,构建社会化大调解格局。

“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根源还是劳动侵权事件的基数太大。”施杰委员认为,用人单位应该认识到,获取利润和竞争力不能寄希望于廉价劳动力,更不能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他说,企业的发展要靠提升管理水平、自主创新、改善生产方式。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这个转型过程可能是痛苦的,但对于其自身发展绝对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企业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再把‘珍视劳动者’当口号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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