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记录
郑杰代表:
慈善捐款不能
少审计、不公开、无监督
新华社电 (记者仇逸 杨金志)全国人大代表郑杰表示,慈善资金监管滞后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郑杰代表说,由于我国目前对慈善事业尚未建立起全面有效的监管体制,慈善组织对捐赠人的违约行为也缺乏必要的违约责任规范,借慈善之名行作秀之实的现象层出不穷,此类负面“示范”不仅破坏了我国慈善事业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公信力,也影响了公众对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热情。
郑杰代表表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和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涉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所得税与社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有的部门把社会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有的社团组织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促销等违法行为。
为此,郑杰代表建议,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督体系,消除社会上存在的对慈善捐款少审计、不公开、无监督的担忧,包括规范捐赠资金管理,完善项目运作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并及时下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公示及向捐赠者反馈和审计工作。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且对慈善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杜绝善款“用完则了”的现象,“要让每一分慈善捐款怎么来的、怎么用的都明明白白。”
陈旭代表:
建立未成年人
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新华社电 (记者仇逸 杨金志)全国人大代表陈旭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呵护这些特殊的花朵,消除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受到的各种歧视和限制,不让一时的污点影响孩子一生。
陈旭说,所谓“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指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或非刑罚措施执行完毕,且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后,司法机关经审查认定其真诚悔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已得到弥补,罪错行为已得到有效矫正,再犯可能性微小,决定对其曾经受到刑事追诉的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的法律制度。
陈旭指出,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一向采取的是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着大量与之相冲突的规定。据有关专家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有160余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在民事权利和从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而在更多未明文限制的领域中也存在着隐性的壁垒。有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屡屡碰壁,走投无路后,自暴自弃,仇恨社会,甚至重新犯罪。
陈旭表示,《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第21条也规定了“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我国作为签署国,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探索建立与国家承诺一致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适当修改与之冲突的法律法规,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同时做到涉罪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
目前,由于缺乏法律支持,轻罪记录消灭工作还难以广泛开展,需要得到立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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