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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3月06日 星期一

17位代表委员建议:

禁烟场所不设吸烟区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06日 006版)

本报讯(实习生许梦醒) 近日,由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合主办的“两会代表/委员-控烟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十七位两会代表、委员出席了会议并就推动我国控烟事业发展的十项建议进行交流。代表和委员们一致表示支持控烟工作,将关注这些控烟重点问题,并提交一系列议案和提案,支持对规定的禁烟场所施行100%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室)。

专家认为,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等措施,防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等接触烟草烟雾。《公约》要求2011年1月9日即在履约的5年内我国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必须100%全面禁烟,对照履约时间表,时间紧迫,因此,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全国性法规”已刻不容缓。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规。在全国性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禁烟范围、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力度、法规实施进程等内容。禁烟范围应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不以列举式的办法限定禁烟范围。对规定的禁烟场所要施行100%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室)。

除此,专家还提出应尽快落实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政企分开,打破烟草行业政企合一体制;制定《慈善法》时应规范慈善理念,拒绝一切不合慈善理念的捐赠,尤其应明确写入“一切慈善机构应拒绝接受生产危害国民健康产品的企业、危害国民生存环境的企业以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教育部应采取有力措施为青少年成长创建无烟环境。将禁止教师、员工在校内所有场所吸烟、做学生表率等纳入《师德公约》进行规范,特别应出台政策,明令禁止学校接受烟草业冠名捐助以及所禁止的其它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此外,专家还提出了修改《广告法》,加强对烟草广告限制;提高烟产品价格和消费税税率;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修订《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规定》;限制影视剧中吸烟镜头等建议。

据了解,《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公约》,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2006年1月《公约》在我国生效。按照要求,中国有义务在2011年1月实现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100%禁烟,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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