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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2月26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药事服务费”可以有,但要“验明正身”

□郭立场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26日 003版)

备受关注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近日正式发布,对于《指导意见》中“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这一核心内容,网友们认为是在糊弄人——据2月24日《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卫生厅一位副厅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药事服务费”不应与“药品加成”混为一谈,甚至以此来抵冲医生的劳动价值。

《指导意见》提到,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药事服务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在不少国家已是被证明成功的模式。《指导意见》推出“药事服务费”,与国际接轨,不乏其积极意义。然而,公众为何不买“药事费”的账呢?

药事服务费是指药师通过与病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合作,发现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并予以解决。说白了,药事服务费就是因为医院管理的发展,对药事安全给予高度重视而提出的一个费用支出。

据报道,美国哈佛大学一项研究证明,有药师参与的药物治疗,可以减少2/3的医疗不良事件和近1/3的医疗费用。然而,细看《指导意见》,不免让人产生某种误解,似乎我国将实行的药事服务费是基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医院由此减少了收入或形成了亏损,需要“补偿”,而不是从药事服务的宗旨“改善病人医疗质量”来考虑的。假如药事服务费成了变相的“以药养医”,并不能解决目前药价虚高等导致的看病贵问题。

以药养医是现行体制下的怪胎,源于政府方面对医院投入不足,致使医院不得不自谋出路。日前某药房做的一次“百姓缺药调查”发现,百姓想用却买不到的,大多是政府降过价的药品或者价钱便宜、疗效明显的药品,其中的70%早已不生产了。在19次药品降价后,百姓到医院看病照样贵,在药店里买药价格照样高,药品降价这项“民心工程”在错综复杂的医药购销潜规则面前,难有作为。

同样,倘若不能从更深层面进行改革,人们有理由担心,“药事费”最终可能背离改革初衷。

笔者以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能陷入顾此失彼的泥淖,而要考虑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效用。政府的职责是,推动建立一个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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