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
监察机关对需引咎辞职官员可提监察建议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25日 003版)
本报北京2月24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被认为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重要“利器”的行政监察法正式进入修改程序,今天上午该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非所有公务员。草案对当下群众关注的“官员问责”、完善廉政制度等增加了可向有关单位提出问责监察建议的规定。
监察部部长马馼对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与此同时,草案增加了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
草案还增加了举报制度,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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