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司法改革】联手化民怨 共谱和谐曲
——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民警孙宁眼中的“涉法联合调解机制”
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近年来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探索并推广了“涉法联合调解机制”,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调处,先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330余起,调处成功率达到了90%以上,全区民转刑案件、民事上访案件、涉法复议案件、久拖不结案件发生率在全市均为最低。作为这一机制的初创者,岱岳区分局天平派出所民警孙宁对化解基层纠纷颇有心得,以下是他的自述。
我是一名普通的基层民警,从警十多年来,一直在乡镇派出所工作。工作中我发现,在派出所形成的案件,大多为治安案件和少量的刑事案件,而治安案件中90%以上是由小纠纷、小摩擦、小误会演变而来。以前,派出所每年都要拿出大量警力办理治安案件,案件数却一直居高不下。苦思冥想,使我意识到,化解纠纷应该是减少发案的突破口,是否可以建立一种机制,来整合社会法制部门资源与群众资源,联合力量集中化解纠纷矛盾呢?在一次警务区工作汇报会上,我大胆向所长提出了建立“涉法联合调解机制”的设想,得到所长肯定,并开始在我所在的卧牛石警务区进行试点。
所谓“涉法联合调解”,就是由派出所协调综治办、司法所、民政办、法律服务所等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情节较轻但易引发信访、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联合调解。
经过多次化解矛盾纠纷事件的实践,我们分局对“涉法联合调解机制”内容不断完善。首先是规范领导小组设置。在各派出所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和派出所民警、专职调处员、村干部为成员的涉法联合调解领导小组,形成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派出所主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长效机制。其次是规范场所设置,各派出所专门开辟调解接待室,营造和善、友好、公平的调解氛围。另外,为保障联合调解工作长效运行,建立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月排查制度、案件首接负责制和回访制等一系列制度。
“对民事纠纷一律调解处理;因民事纠纷引起的邻里矛盾冲突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轻微治安案件一律依法当场调解,并签订《当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对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法定调解的治安案件,一律依法予以公开调解;对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不调解。”我们分局局长杨启典提出的“四个一律”,界定了调解案件的范围和界限,也进一步夯实了分局调解案件工作的根基。
我的接处警实践表明,“涉法联合调解机制”的建立,减少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率,不仅能够保证对案件纠纷的妥善调解,更能够回应群众的期盼与愿望,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去年12月下旬,天平办事处南黄村邻近几个村的田地里,时常发生有麦苗被牲畜啃咬的现象。村民认为是北黄村村民的牲畜所为,两村互不相让,一场械斗即将发生。我得到情况后,迅速启动了“涉法联合调解机制”,及时避免了这场争斗,并彻底化解了两村之间十余年的积怨,两村群众非常感激。
自推行“涉法联合调解机制”以来,我们警务区共走访村委会156个次、村民小组756个次、纠纷当事人562人次,消除矛盾复发隐患25起。一年多来,警务区未发生一起涉法涉诉案件,我所在的天平派出所发案率降低了近八成。(据新华社济南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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