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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2月22日 星期一

公司有权延长我的试用期吗?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22日 007版)

我去年10月进入公司做销售,当时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我试用满3个月后,公司说我的表现虽然还可以,但不是很出色,所以决定再试用3个月后才能决定是否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公司这是利用试用为名故意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所在的公司可以随意延长我的试用期吗?

读者:刘艮

刘艮:

你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既然你与公司已经约定了试用期,那么你们公司就无权再次延长你的试用期。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办理转正手续,同时提供转正待遇。

(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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