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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2月22日 星期一

跟同事吵架就该被解雇吗?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22日 007版)

无理被炒 可以索赔 漫画 李法明

前段时间,公司年底活多,大家压力大,都挺急的。有一天我跟同事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吵了两句,结果第二天我和那位同事就都接到了解雇通知书,说我和同事吵架影响了公司的企业文化。我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实在是无理要求。

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来向公司索赔?

读者:王雅莉

王雅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合上述条文和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即便你们公司制定了关于不得吵架的规章制度,你的行为也绝没有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况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平原则。同事之间发生分歧和争执,实乃正常现象,因此你们公司仅仅因为你与同事发生争执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们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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