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洛阳涧西法院判决工资、交通费全付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08日 006版)
本报讯 干活前,包工头承诺工人走时结清工资,可干完活后,包工头却拖着不给。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法院依法判决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2500元,支付农民工交通费200元。
2008年3月,王某带领10余名农民工到李某承包的工地干活,李某承诺什么时间撤离工地就什么时候结清工资。2008年7月,工人撤离工地时,包工头却变了卦,只支付了工人们7000元工资,剩下的欠款只给出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王(某)工资2500元。”落款为李某。2009年,农民工王某多次向原告讨要余款不成,遂诉至法院为自己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支付因讨要欠款造成的交通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给原告出具欠条,意思表示真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之诉请与所提交的证据相印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在原告的多次讨要中,迟迟不还,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原告为讨要工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于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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