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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2月08日 星期一

利用其系某银行领导亲属关系,帮助投资集团与银行签订资产包转让协议,从中获得了巨额利润

全国首例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在西峡法院开庭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08日 0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冷冰)1月28日,全国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千万元大案在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开庭。当天,西峡县法院根据南阳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公开审理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1200万元一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2009年10月16日实施,被告人赵某将成为新法实施以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嫌犯罪第一人。

被告人赵某是广东籍人,任深圳市某餐饮公司总经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10月,被告人赵某与深圳某投资集团董事长王某一起到河南南阳某银行协调商议收购该银行持有某地产股权等资产包的相关事宜。赵某利用其系该银行某领导人的亲属关系,帮助王某的投资集团与该银行顺利签订了8500余万元的资产包转让协议。王某的投资集团只付了该银行1000万元款,下欠的7500万元款王某的投资集团用该银行过户给其的资产包质押在该银行贷款还清。之后,王某的投资集团处置了该资产包部分股权,从中获得了巨额利润。王某为感谢被告人赵某在资产包收购、过户、质押贷款中的作用,给被告人赵某现金200万元和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并于2009年7月为被告人赵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为了审理好该案,准确地适用新法,西峡县法院抽调该院刑事审判业务骨干组成了合议庭,并在该案审理当天,要求院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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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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