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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2月04日 星期一

【我与《劳动合同法》】“执法环境越来越好了”

□本报记者 顾威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04日 002版)

说到《劳动合同法》,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副队长王守慧最由衷的感慨,就是“执法环境越来越好了”。

据王守慧介绍,沈阳市委、市政府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非常重视,给劳动监察执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们一线执法者的腰杆,也就比以前硬多了。”

对市委、市政府给予的重视和支持,王守慧如数家珍:专门批准成立了农民工劳动监察大队,并给了10个人的编制,加大了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这在辽宁省尚属首例;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截止到2009年底,累计征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65亿元,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了保障。

王守慧说,专项执法检查是开展劳动监察的主要载体,每年都要进行几次,如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

“对违法者的处罚问题过去主要由劳动部门承担,身单力薄,经常感到力不从心,但现在状况已经大大不同了。” 王守慧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监察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由于对这部法律的宣传普及,政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也都提高了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整个形势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在,每次专项执法检查都是工会、公安局、法院、建委、安监局、房产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联合行动,大家都把贯彻《劳动合同法》当成自己的分内事。由于是联合执法,声势大,执法力度也大,效果也非常好,就连过去‘整改通知书’执行难的问题,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王守慧自豪地告诉记者,仅2009年,通过检查督促补签的劳动合同就有8.9万份。

据了解,沈阳市有100多万名农民工分布在建筑、餐饮、装修等行业,他们为沈阳市的发展、市民生活的改善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始终有一些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合法利益的现象,每逢春节前后,都会出现讨薪高峰。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实施,这种情况大有改观。”王守慧说,他们监察支队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常驻“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办公,凡是有农民工投诉欠薪的事件,他们都会随时处理。

另外,他们还经常与常驻“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的公安、安监、建委、工商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下建筑工地进行现场监察,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变“专项行动”为“天天行动”。“两年来,共为12万余名农民工追讨欠薪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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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监察刻不容缓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劳动监察的职责。比如,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劳动监察的事项,第七十五条明确了劳动监察的程序,第八十五条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的职权,特别是第九十五条,更是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失职的法律责任,规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和工会加强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有偏差,重视不够,劳动监察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直接影响了严格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开展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即指出,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目前的劳动监察部门,每个监察人员监察企业普遍在千个以上,监察人员服务职工之比一般也达数万,从机构到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化解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对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偏远地区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更是缺乏有效督察和监管。”

此外,劳动监察还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够的问题。不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没有主动深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基本处于接到举报投诉才调查处理的被动状态。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执法部门遵照政府领导保护经济发展指示,偏袒违法用人单位,对发现的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某种程度上放任甚至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显然,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刻不容缓。(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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