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同胞兄弟也需保密意识
衢州法院调解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法明 插图
这两天,浙江开化模具厂的老板胡某终于能安心睡觉了,因为困扰了他两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在衢州中院的调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侵犯者不是别人,是他同母异父的兄弟。
1991年,胡某创办了一家模具厂。通过多年努力,他精心研制的用于碾磨硅片的“行星游轮片”设备,得到了业内认可,产品质量也因此有了很大提高,2000年起,其市场占有率几乎达到了全国的70%。虽然行星游轮片是一种公知的产品,但开化模具厂自己研发的一套完整的生产工艺和专用设备,并未公开。
2002年,胡某安排下岗在家的异母兄弟周某到模具厂负责产品销售,周某由此逐渐掌握了模具厂的客户资料和行星游轮片的生产技术等商业秘密。他在模具厂做了5年的销售工作后离厂,并与胡某签订了《补助合约》,约定周某离厂后不得生产经营开化模具厂的同类产品,并支付了补偿费。谁知,离厂的周某不仅带走了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资料,还进入浙江某公司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使得其所在公司在短期内获利巨大。
胡某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模具厂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建议下,他首先到当地工商局举报了同母异父兄弟周某和浙江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为日后的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随后,对行星游轮片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了技术鉴定,确定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给模具厂造成的损失提供了相关依据。
日前,在衢州中院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目前所在的公司赔偿开化模具厂25万元,周某本人需归还竞业限制补偿费15万元。
我国有许多的民营企业是家族式管理,用人方式是任人唯亲。而现实中有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就发生在这样的企业中。一些深入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亲朋好友为一己私利背信弃义。因此,对于由亲戚、朋友等出任管理者的企业来说,更应该明确规章制度,注意商业保密。
本文所提到的“补助合约”即是这样的一份合同。它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秘密侵犯行为,但出现侵权事件后,可以保障受害人得到相应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制因利益薰心对企业造成的伤害。
当然,企业经营者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也是非常迫切的,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道理所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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