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管理有重大调整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9日 004版)
本报讯 (记者董沛)为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探矿权准入、探矿权转让变更、探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在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方面,首次在全国矿业权管理政策中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主体资格、勘查实施方案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一,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其二,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转包。其三,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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