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眼相看】用法律思维看待大学生“扶”老太被判赔
据1月8日《郑州晚报》报道,2008年8月21日,大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时被一老太所骑自行车撞上,老太坐在地上,李凯强立刻将其扶起,后老太称李凯强撞伤自己的腰,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因无法认定责任,判决李凯强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老太7.9万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反响强烈。新浪网调查显示,近10万人中89.7%的人认为“感觉寒心,如今好人难做”。
在笔者看来,一遇到类似情况就帮助一方喊冤,先入为主地认为一方是“助人为乐”,不知不觉地把另一方假定为“讹诈者”,并不是对待问题的理性方式。特别是不少人用纯粹的道德虚构来评价法律问题,混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别,以朴素的情感和习惯性的日常思维来看待大学生“扶”老太案件。这对当事人不公平,对社会也无益。
从哲学意义上讲,任何一个客观事件必有也只有一个真相,努力寻找、发现和还原真相,就能够按照本来面目对其进行价值评判。在这起事件中,要么李凯强助人为乐,要么老太太碰瓷讹人,即使双方都有过错,也得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决不可能像目前这样“无法认定责任”。这是让很多人难以接受法院判决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并非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即能够通过法定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即使某个事实从客观上讲百分之百已经发生和存在,但如果没有足够的在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得以佐证,那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具体到李凯强“扶”老太事件,也许李凯强就是助人为乐,老太就是碰瓷讹人,但没有足够证据,法院也不能下此结论,因为它同样不能排除“李凯强将老太撞伤”的可能性。何况,即使老太是“追尾”撞上李凯强的电动车,也不能证明李凯强没有任何责任——转弯是需要避让直行的。
法院之所以判决各负50%责任,是因为李凯强与老太摔倒受伤之间并非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按照李的说法,他的电动车与老太的自行车也实际发生碰撞了,这意味着两车碰撞与老太摔倒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法律上讲,后果可能有几种:李凯强负全责;老太负全责;李凯强负主要责任,老太负次要责任;老太负主要责任,李凯强负次要责任;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按道理,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先厘清双方责任大小。但法律还有例外,即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进行判决。当地法院正是据此下判的,在法律上不存在瑕疵。但这同样也不排除任何一方有新的证据之后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但在没有新证据之前,这是合法的判决结果。
可见,在本案的判决中,既没有道德瑕疵,也没有法律障碍,需要调整的是公众的思维方式,对待法律问题须用法律思维来判断,纯粹的道德虚构既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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