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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07日 星期一

合理设置年金“权益归属”留住人才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07日 004版)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其中还明确了对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的部分退还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里,涉及了企业年金“权益归属”这一概念。

所谓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权益归属”,是指企业年金计划中个人账户累计额所有权的处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来源包括三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以及由上述两种来源获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年金“权益归属”一般分为两部分:个人缴费及其增值的权益归属和企业缴费及其增值的权益归属。前者归个人,对后者,企业有权制定归属规则。

企业年金“权益归属”主要解决员工在退休或任职期间出现身故、残废、丧失劳动能力、解聘、受处分或员工主动离职等情况时,是否获得全部或者部分企业缴费及其增值所有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出于公平性、合理性和激励性的角度考虑,企业设置权益归属规则时,对正常退休、身故、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离职采取全额归属的原则;而对受处分、员工主动离职等人为因素导致的离职采取部分归属原则,借以约束员工的行为,增加员工违规和主动离职的成本。

企业年金“权益归属”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悬崖式,即员工在公司任职满规定年限,便可获得全部的企业年金权益;第二种是阶梯式,即员工任职满一定年限后,可获得一部分所有权,以后每增加一定年限再获得一部分所有权,直至最后100%归员工所有。悬崖式方法操作方便,但容易导致员工服务期满规定年限后便马上离开公司或者雇主在员工服务未满规定年限时随意解雇员工;阶梯式的方法避免了这一缺点,但管理起来比较复杂。

由此,企业年金“权益归属”规则的设计可以结合企业人力资源政策的需要、综合考虑企业以及企业所在行业的人才流动情况制定。设定合理,有助于企业实现有效激励、挽留优秀员工、减少人员流失、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陈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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