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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06日 星期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养老关系转接劳动者权益不会受损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06日 004版)

■本报记者 郑勇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其中,关于资金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单位缴费只转移12%让许多人不解,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

针对这个问题,胡晓义今天明确表示,单位缴费跨地区转移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胡晓义解释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不会有任何损失,不管到哪儿,个人账户的钱永远是你个人的,而且不光是本金,还包括利息。而对于单位缴费部分,胡晓义表示:有很多网友在提这样的问题,就是说单位给我缴费是20%,但是我只转移12%,这是不是等于我的权益损失了呢?我想告诉网友的是,单位缴费的跨地区转移,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它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平衡。而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这是因为按照我们的制度,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没有直接关系。只要你缴费年限长,缴的钱多,那么你的这些权益都是会被累积的,所以不必担心只转了12%就损失了这个权益,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由于大量的农民工是从中西部地区到沿海地区打工,那么还有人担心,沿海地区因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给中西部地区,那么将来中西部地区养老金负担就会比较沉重。

对此,胡晓义说,对这点我们也做了认真研究。按照原来的规定根本不转单位缴费,那显然中西部地区就会负担非常沉重,而现在转移12%的单位缴费会相对减轻中西部地区将来的压力。同时,中央政府每年核拨大量资金给中西部地区养老保险以补助。仅2009年,在将近一万亿的养老保险支出中,光中央财政就补助了1300多亿,而绝大部分是补给中西部地区的。所以宏观上资金平衡有很多的渠道、途径和手段来解决,但目的就是一个:要保证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不受到损害。(本报北京1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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