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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04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54)中华老字号为何频遭“山寨”

代 净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04日 007版)

这些天,“中华老字号”南京四明眼镜店不断接到消费者的询问:“刚开业的‘四明眼镜城’搞‘满100送100’活动,为什么你们其他分店不参加?”然而事实上,这两个“四明”并非一家。南京四明眼镜店有限责任公司老总表示,“四明”字号又遭遇了“山寨”。

不仅是南京“四明”,近年来,有关中华老字号遭遇纠纷的案件频见报端。如北京同仁堂与温州叶同仁堂、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天津狗不理与济南狗不理等等。这些案件在吸引大众眼球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家对于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问题的关注。

申请注册不“主动”老字号侵犯他人商标

北京老字号“稻香村”成立于1895年,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作为北京特产,更是成为旅游消费的必选品之一,在全国甚至国外享有盛誉。

但是也许大家并不知道,“稻香村”注册商标并不属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而属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1989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申请注册了“稻香村”商标。2000年,该商标转让给了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2004年,商标又从保定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转让给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2007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将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黑马大观园公司擅自允许他人使用“稻香村”商标,且未支付使用费,生产的月饼质量也不合格,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黑马大观园公司确实存在违约事实,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解析: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具备和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积极申请商标注册,预防和制止他人抢注及其他不当注册、使用行为。

上述案件中,苏州稻香村公司依法取得“稻香村”商标,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学习和借鉴。但北京稻香村公司错失了“稻香村”商标的注册机会,导致对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不力,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阻碍,多少让人觉得遗憾。

老字号频遭国外抢注

2006年7月,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拟扩大海外市场时,发现“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已经被德国一家名为“欧凯”的公司抢注,实际上,该公司一直进口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并在德国销售。

2007年,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起诉德国欧凯公司。2007年11月14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德国欧凯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因此,判决欧凯公司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并撤销其抢注的“王致和”商标。至此,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海外诉讼顺利取回了被抢注的商标。

除“王致和”商标之外,我国不少老字号品牌如“狗不理”、“北京同仁堂”、“全聚德”、“大白兔”等商标均在国外遭到抢注,不仅影响了老字号的声誉,也给老字号企业走出国门设置了贸易壁垒。运用法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必然成为老字号国外保护与发展的强有力的手段。

法官解析:

防止中华老字号在国外被抢注的有效方法包括:首先,获取商标的国际注册。这是中华老字号应对国外抢注的最直接的方法。

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书》。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某一商标只要在知识产权国际局获得注册,便成为国际注册商标,在该协定的成员国内普遍生效。我国老字号企业应积极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以获得在《马德里协定》各成员国的普遍保护。另外,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定期发布的《商标公告》,留意国外商标注册公告,一旦发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使用的老字号相同或近似,即可以提出异议,这也是有效的办法之一。

一旦发现商标被抢注之后,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全证据材料,运用诉讼维权,实现中华老字号的海外维权。

注册域名“赶早”方能抢占网络空间

2005年,“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錩、第五代传人张宏岳及其成立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公司,将“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及其开办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指称被告公司网站域名www.nirenzhang.com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计算机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即先申请的人可以获得该域名,除非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应以被告具有主观恶意为条件。

本案中,由于“nirenzhang ”是被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中的一部分,而注册域名的通常习惯是将易于称呼、易于记忆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因此其将“nirenzhang ”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与此同时,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及维护正常的互联网络秩序出发,为使被告公司网站域名与原告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泥人张”相区分,被告公司理应予以合理避让。

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应在“nirenzhang ”网站域名前附加区别标识,以便公众对被告公司网站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加以区别。

法官解析:

尽管在本案中,法院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定被告更改公司网站域名,在域名前附加区别标识,但是应当注意,法院对于被告公司域名注册的合法性是予以肯定的,根据网络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被告公司在原告之前将其企业名称中的“nirenzhang”部分注册为域名,符合法律规定,也具有事实根据。

因此,老字号对于网络域名应当尽早申请注册,防止他人抢先注册域名,实现老字号在网络发展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多方位保护。

法官提示——

根据商业部的相关规定,依法认证是企业获取中华老字号资格和使用老字号标识的必要条件。国家在发展政策上的特别保护和资金上的大力扶助,对于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具备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应积极申请中华老字号认证,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认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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