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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04日 星期一

明知醉驾执意搭乘

法院判决:受害人也担责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04日 006版)

搭乘醉酒者开的车可能会害己害人!这是32岁的蒋某用沉痛代价换来的教训。日前,蒋某因搭乘朋友的摩托车出了事故,导致残疾,虽然自己不负事故责任,但法院还是判决其自负10%的责任。

蒋某是四川人,在浙江宁波鄞州打工。2009年4月5日晚,蒋某与工友小郑在余姚一起吃晚饭,席间两人都喝了些酒。饭后,二人赶去慈城县。小郑有辆二轮摩托车,蒋某便让小郑带自己走,根本没在乎小郑已经喝醉。

小郑带着蒋某从余姚河姆渡向慈城方向驶去,但上路后没多久,就与相对方向驶过来的一辆自卸货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一查,发现不仅摩托车司机是无证醉酒驾驶,货车司机何某也是醉酒驾驶。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此认定小郑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蒋某没有责任。

虽然不负事故责任,但蒋某受伤严重。经司法鉴定,蒋某因事故造成肢体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蒋某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医疗费就花了许多。伤情基本稳定后,蒋某向法院起诉郑某、何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蒋某起诉中提出的赔偿请求遭到几名被告的反驳。带人的小郑说,当天晚上蒋某明知他已经喝醉酒还执意要搭乘,自己是出于好意才没有拒绝,蒋某自身有过错。

货车司机何某也表示,蒋某是个成年人,乘坐喝醉酒的人驾驶的摩托车,自己应该承担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蒋某有无过错,自己该承担多少责任,庭审中争议很大。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蒋某自身对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此案审结后,主审法官说,这起交通事故中,原告蒋某无偿搭乘被告郑某的摩托车,在法律上构成好意同乘关系。但是,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郑某酒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蒋某执意搭乘醉酒人驾驶的摩托车,自身有过错。结合三方的过错和责任情况,法院才作出郑某承担六成赔偿责任,何某和货车车主共同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蒋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的判决。

法官说,在日常生活中,搭便车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搭便车也会面临风险,在这起搭车和被搭车的关系中,无偿搭车的受惠人和给予搭车的施惠人各自都有义务。对于施惠人,对搭便车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并不能因为好意而减轻这个义务。同时,搭车人作为受惠人应接受有能力人的施惠,否则将自己承担责任。

(余春红 刘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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