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药店老板被判十年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04日 0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 梁军) 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也敢在其开办的药店内非法行医,结果导致他人死亡。去年12月28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27日上午,枣阳市民罗某因头痛到枣阳市三医院就诊,经该院医生诊断为脑左椎动脉供血不足,并根据病情开具了处方。后罗某依据处方在该医院医药超市购买了注射药品和口服药品。当天下午3时许,罗某携带注射药品来到黄某所开的药店内,让黄某帮忙为其输液。
黄某明知自己未取得行医资质且其药店也无输液资质的情况下,仍按照罗某提供的药品及处置单为罗配药、输液。输液过程中,罗某感觉心慌不适、呼吸困难,黄某遂停止输液,给予治疗哮喘用的沙丁胺醇气雾剂喷施后,仍无效果,遂送至枣阳市第三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许死亡。2009年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黄某10年刑期后,黄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后襄樊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师资质仍进行医疗活动,并造成就医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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