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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一

吉林:集体合同有了操作细则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工会可要求其担责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29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黄明 通讯员黄宇)近日,吉林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出《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以推进吉林省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应与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在此基础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工资水平随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

《办法》要求,经集体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办法》还规定,各街镇乡、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应当组织本区域及行业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开展集体协商,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时,依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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