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房未满5年转让将全额征税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24日 004版)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程莉莉)中央调控楼市再出重拳。今天,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称,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通知,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转让购买将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但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免征营业税。
通知称,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据介绍,普通住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此外,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由各地税机关在房地产交易部门设立的税收征收窗口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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