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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21日 007版)

违法拒缴 罚款问责 漫画 李法明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快4年了,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办住房公积金。现在房价涨得这么快,公司的同事都要求公司尽快给我们补办住房公积金,可公司说住房公积金是可办可不办的,因此就不给我们办了。请问,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读者:李萍

李萍:

你们公司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必缴项目。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宏伟 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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