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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新闻速递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21日 005版)

司法解释界定“恶意透支”

新华社电 (记者姜锐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举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上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各界专家建言:

提升交通文明水平势在必行

新华社电 (记者邹伟)“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严重危害着交通安全”,“夜间会车时不关闭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和遇前方拥堵逆向超车或占用应急车道等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着交通秩序”……

自12月4日公安部就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反响强烈,数万网民纷纷建议,要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提升交通文明水平。

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不文明、违法交通行为导致事故多发。2008年,在驾驶机动车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不遵守基本通行规则的行为和不礼让的行为导致的事故占事故总数37.6%;在行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道等导致的事故分别占到了35.8%、8.0%。

多位专家日前呼吁,提升交通文明水平已是势在必行。

“在交通事故当中,人的因素占80%以上,要提升交通文明水平,改变人的行为是关键。”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所长陆化普认为行为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有一个长期的规划。当务之急是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驾驶人的交通文明意识,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只有这样事故才能减少,道路才能畅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葛晨虹认为,交通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系统性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因此,交通文明水平的提升也就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依靠各方共同努力。

清华大学教授刘书林提了几点具体建议: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选聘一些群众监督员,给予监督的权限;有关部门可主动了解企业的公益性投入需求,引导其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交通文明教育的投入;加强与媒体的互动,形成持续有力的舆论声势,为倡导文明交通营造良好氛围。

礼仪专家李嘉珊强调,驾驶人的培训不应只注重技能培训,还要更重视“尊重”“关爱”等观念的培养,内心有对他人的尊重关爱,交通行为才能绽放文明之花。

“对不文明交通行为加强管理的同时,更要注重科学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马林提出,要制定更具人性化、可操作性的措施。如建立更科学完善的奖惩机制,对文明参与交通、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人予以鼓励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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