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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19日 星期一

昆明:公职人员劝酒逼酒酗酒将被问责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19日 005版)

新华社昆明12月18日电(记者李倩)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准在公务接待中强行劝酒和逼酒;不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否则将对其进行严厉地问责。这是近日出台的《昆明市关于对强行劝酒逼酒酗酒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中的内容之一,也是昆明市严管公务人员的又一重大举措。

该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五不准:即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准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不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不准在公务接待中强行劝酒和逼酒;不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凡年度内一次违反规定的进行诫勉谈话,二次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违反规定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酗酒和酒后驾车,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形按党纪政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规定还明确,在公务接待中有下列11种行为的将被问责:强行劝酒,导致对方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影响对方正常履行公务职责,损害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致使对方酒后产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对驾驶人员或即将驾驶车辆的人员进行强行劝酒的;因劝酒导致对方言行失控的;故意用语言挑逗、刺激、要挟对方饮酒的;在对方已醉酒、意识不清、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仍强迫其饮酒的;对方因身体原因不能饮酒,仍强迫其饮酒并诱发疾病的;对方不善饮酒,仍强迫对其逼酒,并造成醉酒滋事或人身伤亡的;对方为驾驶人员或即将驾驶车辆的人员,仍对其逼酒造成酒后驾车的;其他因逼酒导致对方言行失控,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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