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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出租屋电器损坏房东该修吗?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14日 007版)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是租住别人的房屋。去年,我向房东王某租了一套一居室,家具和电器都是王某提供的,为此他还每个月向我多收取50元的使用费。

但是,最近洗衣机坏了,无法正常使用。我向王某反映了好几次,要求他尽早修好。可王某一开始说没有时间修,后来竟然说洗衣机是我用坏的,应该我花钱修理。我认为既然东西是王某的,而且他还向我收取了使用费,就应该有修理的义务。

请问,房东王某有维修电器的义务吗?

读者:尚学志

尚学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你们当初另有约定。从你说的情况看,王某不仅收取了你的相关费用,又未与你事先约定由你承担维修义务,因此,你可以要求王某维修洗衣机。另外,你也可以自行维修,其维修费用则由房东王某承担。

(宋豫 河南省新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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