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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女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企业称其当日休息不属工伤。法院调查中发现,女工此前曾在厂内发过手机短信——

一个手机信号 争回一份权益

郑春笋 高咏梅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14日 005版)

山东德州一名女工在车祸中不幸死亡,劳资双方就事故发生当天是否是女工工作日产生纠纷。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根据死者手机发出的短信和通话时间记载,终审判决:维持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女工为工伤的决定。

2008年7月17日上午7时10分,在德州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德州某机床公司女工张某被车辆碾轧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丈夫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经查,从时间上看,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是上午7时,在上班的合理时间段内;从路线上看,涉案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张某的住所到工作单位的合理路线。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后,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张某之死为工伤。

对此,德州市政府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而德州某机床公司认为该工伤认定决定错误,一直不服,并于2009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车祸发生这天,死者张某是正常上下班还是休息日?成为庭审中原告德州某机床公司、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案件第三人即死者张某的亲属等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原告德州某机床公司提交了该公司考勤表、轮班表以及多名单位职工的证言认为:公司曾于2008年4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实行休班制度的通知》,按此规定事故发生当天正值张某的休息日,张某无须上班。所以,张某遇车祸死亡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死者的丈夫在答辩中向法庭提交了一条短信,此短信是死者张某在事故发生的前一天下午发给他的。妻子在短信中写道:让丈夫领着孩子到市场买肉,傍晚到婆婆家包饺子,并嘱咐多包些饺子以备她第二天早晨上班携带。据此,丈夫主张事故发生这天并非妻子的休息日,妻子张某是照常上班,其是在上班路途中遇车祸死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z

今年6月,德州市德城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此,德州某机床公司仍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张某遇车祸死亡的事实再次进行庭审调查,并在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的基础上,根据死者张某手机通话清单查明,在包括事故发生日在内的上班时间段,张某的手机通话使用的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管理的48号基站信号,而该基站信号覆盖德州某机床公司厂区,死者张某的居住地并不在该基站信号覆盖区域内,由此不能排除张某在“休班”日上班的可能性。

德州中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要比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举证据占有较强的优势,即具有高度盖然性。

本案中,德州某机床公司虽然提交了考勤表、轮班表以及单位职工的证人证言等,但是考勤表、轮班表均是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其客观性,其证明效力较低;职工的证人证言因与德州某机床公司存在隶属关系,证明对德州某机床公司有利的内容证据效力较低,故德州某机床公司主张张某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证据不足。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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