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公司推脱搪塞 有关规定形同虚设
抚顺:供暖不达标退费难上加难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14日 004版)
本报讯(记者郑耀辉 通讯员王丽敏)《抚顺市城市居民住宅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虽然出台两年多,而真正得到退费的热用户少之又少。眼下时值深冬,一些社区的居民仍在为去年供热未达标退费而四处奔走。
“我们曾多次找供暖公司,但只要提退费,他们就推脱搪塞。今冬供暖前交费时,我们再次找到供暖单位要求退费,他们说‘今冬给好好烧就行了呗’。”顺城区抚顺城街道天丰社区化塑19号楼的李大爷这样说。而实际上,李大爷家今年室温依然很少达到16℃的最低标准。
出于同样的理由,顺城区辉南路原河北供电局楼一单元703室的何先生也向有关供热单位要求退费。“我们按时交费,却得不到应有的供暖质量。想要讨个说法,真是难上加难啊。”何先生说。
实际上如何退费在执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2007年,抚顺市出台了《城市居民住宅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其中规定,如果全额缴费的热用户室温不达标,可以要求退费。不过,退费时须凭借“未达到16℃的标准”的测温记录,还需持《供热合同》、有效《测温受理记录单》及热费缴纳凭证,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退费权利。
退费细则看起来细致明白,可执行中却不容易。什么时候测温?用什么样的温度计测温?怎样进行测温?在哪个房间测……更有甚者,干脆将要求测温的用户“拒之门外”,即使入室测温了,也拒不填报《测温受理记录单》。如此一来,用户就没有了退费的依据和资格。
面对退费难题,许多用户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要有监管措施,企业要信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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