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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07日 星期一

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07日 007版)

学员撞车 教练“买单” 漫画 李法明

上个月我在一家驾校学车,不慎和另一学员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为修车王某花费2000余元。前几天,王某来找我要钱,说我也有责任,应该分摊修车费。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刘华

刘华:

该赔偿责任应由教练员承担。

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练习驾驶时,都有教练员随车指导,这是出于安全的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对于尚在学习中的学员,还不能按照驾驶员的标准来要求,你是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驾驶的,你在驾驶时不慎将他人车辆撞坏,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赔偿责任。

(程永杰 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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