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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07日 星期一

一起工伤案凸显工伤保险制度一大软肋

律师建议,应让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甚至更高的赔偿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07日 007版)

11月2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工伤维权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上工伤职工家属王金才从该中心主任黄乐平手中接过2000元救助金。

拿到钱的王金才没有露出笑容。他说尽管他很感谢义联的帮助,但他依然没有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缓过来。

“王金才的儿子王政廉2008年2月4日死于工伤,他的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治疗费中断导致的。”承办王金才工伤案件的义联律师韩世春说。

工伤待遇“迟到了”

王政廉是王金才惟一的儿子,原来在老家的一家印刷厂工作,后来因厂里效益不好另谋出路。

为了挣钱,王政廉只身来到北京。

2007年8月,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政廉到了他出事的那家印刷厂。王政廉凭着自己近10年的印刷工作经验,很快当上了一条印刷生产线的机长,一个月的工资近4000元钱,他觉得非常满意。

2007年12月27日,王政廉上夜班。夜里11点,他正在操作机器,突然,一声惨叫传来。王政廉发现一位同事的手轧到了机器里面,已经皮开肉裂……

作为机长,王政廉向受伤的同事奔过去,可突然之间他眼前一黑,感觉眉心被什么东西重重地砸了一下,晕了过去。当他再睁开眼时,发现自己已经躺着医院里了。

一开始,厂方不仅将他受伤的事通知了他的家属,还很爽快地为其支付了各项医药费。

但王政廉的病情并没有很快好转反而越来越重。

眼看医药费是个“无底洞”,印刷厂停止了支付。

本来住进了ICU的王政廉因为没有钱不得不转到了普通病房,最终他死在了病床上。这一年,王政廉才刚满27岁。

让王政廉家人难以接受的是,他死后4个多月才得到工伤认定;死后8个月才获得劳动仲裁27万余元的工伤待遇裁决……

“王政廉是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有效救治,在要求工伤医疗费用的过程中死亡的。”韩世春说,“印刷厂没有为王政廉缴纳工伤保险是王政廉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很快落实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原因。”

工伤职工成了“受害者”

王政廉的悲剧并非个案。

在义联中心今年援助的300余个农民工工伤案件中,有超过80%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工伤保险。“在这些工伤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医药费支付不及时的问题,尤其是重伤、死亡的案件。”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说,“他们中的不少人,因为没有钱治疗,小伤被拖成大伤,大伤被拖成死亡。王政廉的死就是个典型的案例。”

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受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落实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在确认伤残等级以后,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工伤赔偿。

“显然,厂方没有尽到工伤保险规定的义务。王政廉是受害者。”黄乐平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悲剧,根源就在于现有法律法规缺少惩罚性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工伤赔偿没有保障。”

黄乐平认为这是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大软肋。他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来应该是劳动者的权利。但现实却是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并不用承担更多的责任,反而可以拖延支付职工工伤赔偿而获得利益,即使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作出了处罚,单位也无需承担对劳动者额外的工伤赔偿义务。结果是,工伤职工成了最大的受害者,要为自己本该拥有的法定权利承担更多的维权成本与伤痛,甚至于最后分文无获。”

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应提高

事实上,如何让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及工伤待遇已经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

在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工伤医疗费先行垫付”的规定。草案规定:“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追偿。”

但现实是,一方面上述内容仅是草案的规定,并非法律;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对如何操作给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因此,现实存在的问题依然“待解”。

对此,黄乐平认为可以通过两条路径来解决。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向企业征缴工伤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即使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黄乐平建议从立法上设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企业追缴。

黄乐平说:“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显然是企业与政府都负有责任,让没有任何过错的劳动者来承担企业违法行为的全部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不过,这一制度的缺陷是,工伤职工依然绕不开复杂的工伤认定程序,因为其必须在认定工伤后才能享受到垫付的利益。

“在上述王政廉的案件中,他伤势严重,根本无法等到工伤认定结束。因此,我建议法律还可以建立另一种制度,即赋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直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用人单位讨要工伤待遇的权利,并且还应该让违法单位向职工支付双倍甚至更高的惩罚性赔偿。”黄乐平说,“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工伤职工可以尽快获得救命钱,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促进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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