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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07日 星期一

工作十九年未签订劳动合同 庭外调解合法权益终得维护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07日 006版)

江西省铜鼓县某医院保洁员肖清莲工作19年,却一直未鉴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基金。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她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工作十九年未签订劳动合同

肖清莲从1991年元月起就供职于铜鼓县某医院,至今已19年。在她印象里,1992年该院曾与她签订过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但医院却不承认有这么回事。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金,但此时医院却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肖清莲继续工作着,却没有劳动合同,医院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基金。一年365天,无休息日,每月工资650元。

劳动者请求合法权益

“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了,我的待遇不升反降?”肖清莲不解地向法律援助部门询问,曾律师听了她的陈述说,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视其为无固定期限职工,并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各项待遇。铜鼓县某医院以其属编外人员为由,拒绝为其解决社会保险待遇,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文。曾律师还告诉她,她的儿子是现役军人,根据江西省执行《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军人军属是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的,她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外调解权益终得维护

肖清莲决定申请法律援助,并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自从1991年元月份至2009年5月1日基本养老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以及之后发生的双休日工作期间的双薪诉求。

在社会各方的强大压力下,用人单位提出接受庭外调解,并协议解决肖清莲的全部社保及其他相关待遇问题,同时作出继续留用其做医院保洁员工作决定。

19年后,肖清莲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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