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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07日 星期一

公司招聘出尔反尔 工程师跳槽“踏空”

法院认为:缔约过失酌情赔偿

本报通讯员 侯荣康 徐蓓丽 本报记者 钱培坚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07日 005版)

软件工程师张民从原单位跳槽“踏空”,招聘公司声称受金融危机影响取消合同,月入万元的张民一夜之间成为失业族。张民将招聘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5万元。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张民体检费、交通费、违约金等共计12704.5元、赔偿金1万元。

企业招聘

张民原供职于天津某电子公司,工作出色的他在业内小有名气。去年底,环球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他发出招聘函,开出优厚条件邀请其到上海工作。张民通过电邮回复了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完成相关测试。

今年1月,张民回原天津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的同时,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通知写明了张民的职务、合同期、转正后月薪等,并要求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开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到公司报到。

2009年2月9日,张民来到上海分公司报到,公司却告知因金融危机影响,原研发项目取消,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张民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张民诉称,去年12月,公司主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原告商谈招聘事宜,原告回复了公司提出的问题并完成相关测试。

2009年1月,公司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原告同日予以回复确认了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公司与原告约定2009年2月9日到上海报到。

原告根据公司要求向原工作单位辞职并支付了违约金,随后原告又按公司的要求完成体检并在上海租房。

2009年2月9日,原告至公司报到,公司却告知将不再招聘原告。现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辞职,并为此耗费了精力、财力,公司行为造成原告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环球(北京)公司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

两被告公司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公司未能建立劳动合同,是由于上海分公司从事的业务项目因金融危机取消,公司对此不能控制也无法预见,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上海分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环球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缔约过失酌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民及环球上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现环球上海公司以项目取消为由,取消合同的订立,存在过失,是双方合同未能成立的责任人,应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现张民要求环球上海公司赔偿由此而支出的体检费、交通费、房租及中介费、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公司过失致张民失业,环球上海公司应赔偿张民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处。

张民和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支付3个月试用期工资及1个月工资,于法有悖,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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