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罪到无罪的2488天
——江西婺源张金和老人获国家赔偿二十万元

2009年,年近八旬的张金和终于拿到了法院的无罪判决书。

2009年,该案在江西省高院的关注下,原审法院对错误判决予以纠正,并作出国家赔偿。
无辜公民张金和从2002年7月30日被羁押到2009年5月22日被宣告无罪,经历了2488天。
2003年4月、5月,江西省婺源县退休干部张金和因盗伐林木罪经婺源县法院处有期徒刑7年;
二审中,上饶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3年8月、10月,两级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
张金和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
2008年5月2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决定对张金和的申诉立案。
2008年10月17日,江西省高级法院指令上饶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9年2月25日,上饶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婺源县法院对张金和的判决和上饶市中级法院对张金和的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婺源县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5月,婺源县法院宣告张金和无罪;
2009年10月1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张金和204493.74元;
张金和2002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有29日刑满释放,共被羁押1826天。
十一年前的一件事
婺源县珍珠山乡秀山村与乐平市涌山镇沿沟相连,由于当地森林资源丰富,一些村民经常上山盗伐林木。
1998年2月上旬,秀山村部分村民多次上山偷砍林木。婺源县政法委接到举报后,组成工作组赴秀山村调查处理此事。
工作组进驻秀山村,找到当时退休在家的原珍珠山乡副乡长张金和,利用他在当地的威望,协助工作组一同做好林政罚款工作。
1998年3月2日,在张金和的协助下,工作组将林政罚款全部收缴到位。
1998年3月4日,工作组撤离秀山村前,张金和以全体秀山村村民的名义向工作组提出:“能否将本次涉案退赃的木材,及偷砍林木者遗留在山上未来得及运下山的风雪折木清理下山,其收入作为秀山村修建至乐平市沿沟的公路资金。”工作组表示同意。
之后,张金和与秀山村村民商议后,组织村民“清山”。经统计,工作组进驻后收缴的部分木材、“清山”所得木材共103.329立方米。
原婺源县珍珠山乡综合治理办公室余永标事后证实:当年这100多立方米木材确实是“清山”所得,并非个人组织实施的盗伐。据原始出售发票记载,其中“清山”材49.309立方米,“清山”柴54.020立方米。“清山”材(柴)以平均每立方米23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获款23872.69元用于修路和其他开支。该账目收支基本平衡,结余6.30元,由村民负责将收支凭证装订成册移交给村委会,后转珍珠山乡政府计财办公室存档至今。
珍珠山乡秀山村到乐平市沿沟的公路坑坑洼洼,五公里的路程车辆要走一个多小时。经过张金和与村民的努力,将公路修理平整,大伙都说张金和为村民办了一件实事。
五年后案发获刑
五年后的2002年7月30日,张金和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婺源县检察院指控:1998年3月,张金和以修公路筹集资金为名,擅自组织秀山村村民无证砍伐林木103.203立方米,折合活立木材158.736立方米。
为何早已解决的事情,时隔五年被当地司法机关立案?张金和在日前的采访中说出了他自己的看法:他1993年退休后,一直在家养老。2002年春天,张金和向中央政法委和江西省政法委各写了一封反映婺源县某领导有关问题的信。
2009年11月17日,笔者采访张金和的大儿子张鹏飞时他表示:当他知道爸爸“出事了”,便找了当时婺源县某位领导的儿子,其很生气地告诉张鹏飞,因为张金和告状,影响了父亲的升迁,为此他爸爸非常恼怒……
2003年4月4日,婺源县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决张金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张金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5月23日,上饶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婺源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婺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3年8月22日,婺源县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决张金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金和仍然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2003年10月16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张金和还是不服,提起申诉。
2003年10月1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对于张金和的申诉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诉改判无罪
2007年7月29日,张金和刑满出狱后,当日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
2007年10月,张金和向江西省高级法院申诉。
2007年11月29日,张金和向上饶市中级法院申诉,上饶市中级法院驳回张金和的申诉通知书。
2008年5月2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决定对张金和的申诉立案。
2008年10月17日,江西省高级法院指令上饶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9年2月25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婺源县法院对张金和的有罪判决和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对张金和的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到婺源县法院重新审判。
婺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盗伐林木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张金和一案,其带领村民“清山”出售的木材收入用于修建秀山至乐平的公路,实际这笔收入也确实用于修路等开支。
原判决认定张金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张金和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的主观条件,客观方面张金和在征得工作组同意后,虽有组织群众“清山”的行为,但认定张金和指使群众擅自乱砍滥伐的证据不充分。
张金和一案所涉及的林木数量中既包括原先他人盗伐林木遗留下的木材,又包括后来“清山”过程中砍伐的木材,指控张金和犯罪所涉及的林木数目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9年5月22日,婺源县法院宣告张金和无罪。
张金和的生活全变了
张金和告诉笔者,他于2002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后,家庭遇到了一系列的变故:
当天,有三个人在没有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到他家“抄家”,家中的一些东西丢失;
2002年8月5日,他家门前一棵民国时期种植的价值三万元的铁树和四件古器被人盗走;
爱人因为他的事儿工资停发,最终病倒去世;
入狱前其身体非常健康,体重83公斤,出狱时已是百病缠身,体重降至71公斤;
张金和出狱后为了申诉,往返于北京、南昌、上饶等地,花费甚多……
申请国家赔偿
2009年8月23日,张金和向上饶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上饶市中级法院赔偿110万元:一、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医疗丧葬费30万元;二、侵犯财产权赔偿损失费30万元;三、侵犯人格权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四、侵犯人身权1826天,赔偿金20万元。
2009年9月2日,上饶市中级法院认定张金和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国家赔偿二十万元
2009年10月1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金和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错误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
张金和提出的因侵犯生命健康权要求赔偿医疗丧葬费30万元,因其提供的医院收据不能证明是由于本院的错误判决侵犯了张金和及妻子的生命健康权,不予赔偿;
张金和提出,本院赔偿侵害财产权的请求,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张金和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由于本院的错误判决,造成对张金和的错误羁押1826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每日赔偿111.99元。
决定如下:赔偿张金和204493.74元。
张金和对于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的204493.74元无异议,但对法院决定免赔的另外三项侵害权持有不同看法。
2009年11月8日,张金和向江西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请求决定赔偿数额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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