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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03日 星期一

山东立法禁止教师“有偿补习”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03日 005版)

新华社电 (记者赵仁伟 王志)山东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将被严格禁止,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由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较为普通,山东省在义务教育立法过程中有关禁止有偿家教的条款一直备受争议。几经修改后,最终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仍保留了禁止有偿家教的条款,规定教师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教师违反本条例,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和福利待遇,《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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