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七成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已制定新物管条例强化业主权利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30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陈华) 近日,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在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据悉,新物管条例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范”。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意在改变该省当前住宅小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过低的现状。
目前,在安徽省4000多个住宅小区中,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只有1300多个,占住宅小区总数的30%。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大部分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实,客观上造成业主维权缺乏有效渠道的现状。
此次新修订的物管条例,针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了5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和职责、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和运作的程序、物业管理区划及调整的具体程序、业主的合法权益等。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权利、义务,业主大会的职责之外,新物管条例更增加了若干条款。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大会难以成立的情况,为解决达到法定条件迟迟不召开业主大会的问题,新物管条例明确了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组成筹备组,对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这样规定,较好地解决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组织问题,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奠定了组织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再忠解释说。
同时,新物管条例明确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现实中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新物管条例明确设定了法律的救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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