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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在职职工实行分级管理 解聘人员实行属地管理

吉林省规范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28日 001版)

本报讯(记者黄明 通讯员黄宇)如果劳动者遇到因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怎么办?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方法。该《办法》自12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 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需对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档案托管单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科(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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