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先取缔名不副实 的“公务接待”
□舒圣祥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24日 003版)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在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见11月22日《工人日报》)
针对现实问题立法,赵林中代表提出的建议值得肯定。但在普遍而强势的公款吃喝潜规则面前,一条“挥霍浪费罪”的新罪名,又能唬住多少人呢?
虽然没有权威的数据,但我国公款吃喝的数额是巨大的。而且在全国人民强烈反对下,数据依然一路攀升,这充分说明因公款吃喝而丢官的风险极低,不仅“不吃白不吃”,而且“吃了也白吃”。更何况,包括公款吃喝在内的“三公消费”数据,在财政预算里没有直接体现,而是分解到各部门光明正大的经费条目之中,包含公款吃喝经费在内的政府预算在人大获得通过。预算已经批准了的吃喝经费,官员们岂有浪费之理?达到什么程度算“挥霍浪费”呢?因此,要设“挥霍浪费罪”,首先要给“挥霍浪费”定个标准。
其实,公款吃喝只是一个民间叫法,正规的提法是“公务接待”。而“公务接待”的内涵却似乎一直没有明确说法。上级来人检查考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到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兄弟单位交流学习,出门在外招商引资,此外还有接风宴、送别席、庆典酒,请问哪一项属于或不属于“公务”?
只有澄清“公务”范畴,取缔名不副实的“公务接待”,“挥霍浪费”才能有标准,增设“挥霍浪费罪”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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