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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江苏:

好心人劝架被伤 受益人被判补偿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23日 007版)

据新华社电 (记者顾烨)好心劝架却被打伤,侵权人想赔却赔不起;受益人有钱又不肯赔。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因劝架被打引发的案件,判决受益人承担两成责任。

李虎在丁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阴某公司工作。2009年3月14日,李虎、丁庆二人正在公司仓库门口说话,同事袁明前来向丁庆讨要工资。话不投机,袁明、丁庆打了起来。李虎见状连忙劝架,岂料左眼被袁明手中的毛竹劈到,顿时血肉模糊,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前房出血,眼睑裂伤,构成十级伤残。

治好了眼睛,李虎便要求丁庆、袁明二人赔偿,谁料丁庆却推说打人的不是他,让他去找袁明,而袁明只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自己生活都成问题,更别提赔偿了。无奈之下,李虎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丁庆、袁明二人共同赔偿损失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虎在劝解丁庆与袁明两人争斗过程中,被袁明用毛竹劈伤左眼,直接侵权人是袁明,袁明应当对李虎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李虎是在为维护丁庆的权益时受伤,丁庆作为受益人,在袁明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李虎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袁明承担80%,由丁庆补偿20%。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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