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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血浆浇花”与“先献后检”

郭敬波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23日 006版)

日前,一位名为“来来往往”的网友将献血者捐献的、仍在使用期的血浆作“肥料”兑入清水浇灌兰花,同时拍下了照片上传至论坛,显摆自己给兰花浇的是“高蛋白的营养品”。此事立即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事后,成都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出面“澄清”,说问题出在医院血液报废管理程序上,一些人没有“按规定”对报废血液进行处理。“来来往往”也在论坛现身道歉,说血浆是拾来的。

原来,这只是一起不当的“废物利用”事件,但看罢此事,仍然让曾数次无偿献血的笔者感到寒意阵阵。笔者相信卫生局的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不是报废的话,凭常理没有人会花钱去买这么贵重的东西当花肥使用,即便富到烧钱的程度,也越不过《献血法》“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这道法律之门。但笔者更想追问的是,据报道称2009年10月3日刚采集的,本应到2014年10月3日才“失效”的血液,怎么这么快就报废了呢?《献血法》第十二条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献血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究竟是哪道程序出了错误?血液报废就一弃了之,相关罚则不就形同虚设了吗?

从后继报道中看到,成都市卫生局已经对没有“按规定处理”血液的输血科值班人员给予了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对科主任予以解职,传递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这似乎是给了社会一个交待,但笔者认为,实际上这只是膝痒挠背之举,真正造成治病救人的血液提前报废的始作俑者并没有得到处理,这样处理的警示效应,只会使报废血液的处理更加隐密,却难以杜绝血液提前报废的现象。

除了血液流转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之外,笔者更有理由相信,一些血液之所以提前报废,是在“源头”上出了问题。《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而事实上,目前更多的血站在采集血液时,是采用“先献后检”违反程序的做法,特别是在机关、学校等地点集中采血的时候。“先献后检”虽然提高了血站的工作效率,但势必让一些不合格的血液采后既弃,“来来往往”用来浇花的仍在有效期的报废血液,就缘于此。

《献血法》实施十年有余,无偿献血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也屡有与《献血法》规定不和谐的事件出现……

目前我国“血荒”现象仍然严重。欲根治“贫血”现状,相关部门必须“对症下药”,一方面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献血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设置献血程序,发现问题追责到底,别让无偿献血者的血白流,别让刚刚出现转机的无偿献血热情遭受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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