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不能把“违法免责”当奖品
□李克杰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20日 003版)
河南新密400名的哥在接受了公安部门的培训后,正式成为义务治安信息员——据11月19日《东方今报》报道,对于向公安机关提供打击犯罪分子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人员的的哥,除政法部门给予奖励外,交警部门还给予免除司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
对于为公安机关提供打击犯罪分子线索、侦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人员的出租车司机,政法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是完全应该的。但警方对协助破案出租车司机的另一项奖励措施——免除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却值得商榷。
功归功,过归过,功不抵过,过不掩功,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功过分明,奖惩严明,是我国立法和执法的一贯立场。无论是刑事司法领域,还是行政执法领域,都不允许搞“以功抵过”和“因功免过”。
“因功免过”还违背了警察执法的基本宗旨。《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的基本宗旨,就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包括交通违法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而“因功免过”是把“违法免罚”当成了自己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奖品,有执法犯法之嫌。
警方设置治安信息员的目的是遏止和打击违法犯罪,可一旦实施这种“因功免过”措施,结果则有纵容违法之嫌,这将给当地群众怎么的引导?
免除的哥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不能泛泛而论,应当严格限定范围,可以考虑对协助警方处置警情时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责任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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