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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明确劳务派遣侵权责任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28日 001版)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首次对劳务派遣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进行了明确。

目前,不少企业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三方关系。为此,有的部门和专家建议,侵权责任法应当对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并且应当首先考虑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选任被派遣工作人员时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应此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今天提交审议的草案还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装修工等造成的侵权责任也进行了明确: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备受关注的死亡赔偿问题,此次草案也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在第二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个事故中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建议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因此,此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另外,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三审稿增加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三次审议稿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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