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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一

【有话直说】谁会最先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拿下

□杨 涛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20日 003版)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设立这一罪名是打击那些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腐蚀国家权力,损害国家公信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大反腐力度和织密法网的体现。

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的前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便被炒得异常火热。然而,颁布近8个月以来,并未见到检察机关利用这一罪名查处腐败犯罪的报道,更没有听到相关判例。换句话说,这一罪名还停留在纸面上。

当下,我们迫切需要的不是长篇大论的阐释,而是实实在在地由司法机关查处几个典型案例,让纸面上的法律规定和条文真正具有生命力。

由于是新罪名,司法机关没有前例可鉴,扎扎实实地查处几个案件,就能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事实上,目前这种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受贿的案件不在少数,只是往往做得很隐蔽,增加了查处难度。在这种情形下,司法机关更应当迎难而上。

其次,查处几起典型案件,才能让这些违法犯罪的官员家属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决心和法律的威严,不再心存侥幸。

再次,对典型案件的查处能够同时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普通民众对法律了解并不多,任凭专家如何解释,可能仍然一知半解。而现实中的案件是鲜活的,公众可以直观地了解这一罪名的真正含义,进而强化法治观念。

谁会最先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拿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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