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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试用期能随便改吗?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9日 007版)

试用期咋说改就改? 漫画 李法明

我与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是2个月,但2个月后公司说我的工作表现不突出,因此决定对我延期试用。我认为既然我们的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就不应该随便改。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合理吗?

读者:张梅

张梅:

你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期为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你所在公司对你延期试用,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你办理转正手续,同时依据《劳动合同答》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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