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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辽宁规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将“过期作废”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9日 007版)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15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今后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过期就要作废。

这一规定明确,政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规章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此外,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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