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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强化社会教育 完善社会管理

关于南阳市近三年来进城务工人员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卢国伟 项林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9日 006版)

据河南省南阳市一些基层法院统计,2006年该院受理的进城务工人员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的14%,2007年上升到18%,2008年又上升到22%,案件数及犯罪人数均呈持续上升趋势。如何遏制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课题。

据分析,当前进城务工人员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犯罪主体中85%只受过初中、小学文化教育,10%未上过学。由于文化程度低,认识简单,尤其对法律的认识模糊,有的被抓后才知道自己犯了法。如进城务工人员刘某,一天晚上下班回家途中,看到一醉汉躺在路边,身旁还有一辆电动车。刘某见旁边无人,便将电动车骑走。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一直认为电动车是自己捡来的。

2、犯罪主体年龄偏低,初犯、偶犯的较多。进城务工人员犯罪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的年轻人,且大部分为20岁左右的青年。而初犯、偶犯的占犯罪人数的63%。这部分人考虑问题简单,易冲动,缺乏责任心,也容易被坏人唆使。如进城务工人员杜某,刚满18周岁,在南阳市某洗浴中心打工。2008年4月2日凌晨1时许,杜某下班路上,看到女青年杨某从身旁经过,即产生抢劫念头,强行将杨某皮包和手机抢走。杜某后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3、共同犯罪比例高。进城务工人员由于同乡、宗族、亲属、朋友关系聚集在一起,容易相互影响。如进城务工人员朱某兄弟二人与表兄弟王某二人在南阳某建筑公司打工期间,四人预谋并分工,多次将工地设备盗走。

4、侵财型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大,占65%。进城务工人员大多抱着务工经商、致富挣钱的目的进城,在不能或不愿合法挣钱的情况下,往往铤而走险,实施侵财犯罪。最常见的是顺手牵羊式的盗窃和冲动型的抢劫、抢夺犯罪。

5、暴力性伤害案件居高不下,占15%。因琐事争吵或工作冲突或讨要工资不成等原因,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矛盾激化后易转为伤害案件。

6、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增加。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受雇开轿车、货车、出租车的较多,由于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肇事较多且肇事后因怕挨打或无力赔偿,发生逃逸事件较多。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为如下方面:

无业或工作不稳定是主要原因。大量进城务工人员进城造成劳动力相对过剩,加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中小企业减员或倒闭,造成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找不到稳定工作,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没有经济收入,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饭、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一部分人便铤而走险走上偷抢的道路。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不懂法、不学法、不知法的问题依然存在,当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会采用合法手段去维权,而是实施过激行为或犯罪行为。如四川籍进城务工人员刘某在南阳新建水泥厂打工期间,因厂方拖欠其三个月工资多次索要未果,气愤之下将厂长打成重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憧憬与现实的差距导致心理失衡。一些人求富心切,进城前满怀挣大钱的憧憬,进城后因自身文化程度低、无技术专长等原因,找不到致富门路,而看到大款们住豪宅、开名车、花钱如流水的奢侈生活,就产生了心理上的失衡,一部分人就会采用非法手段去寻求快速致富门路,不惜采取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手段达到致富的目的。

社会教育和管理的缺失。目前,许多进城务工人员在工厂、建筑公司等企业打工时处于一种无组织的松散状态,与企业只是一种用工合同关系,他们的品德素质、文化素质、技能素质等参差不齐,企业对进城务工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一些纠纷解决的不及时、不到位。进城务工人员在打工过程中容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纠纷、养老保险纠纷、租房纠纷等纠纷。在发生纠纷后,一些人往往感觉纠纷无处可诉或诉之不理或诉之无果,因而使用自己的方式、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解决。如袁某在南阳亚奥汽车销售公司打工,因公司拖欠其半年工资未付,经多次讨要未果,遂产生盗窃报复念头,将公司院内的8个轮胎盗走,价值85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进城务工人员犯罪案件增多,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措施综合治理。

1、加大普法力度,提高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大力开展普法进厂、进社区活动,深入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开展不定期的法律知识讲座。法院应当选择那些多发性的典型案件在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开庭,结合案情,以案释法,引导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学法、遵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并逐步实行进城务工人员免费培训,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广泛培养进城务工人员实用人才,使进城务工人员都有一技之长,便于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有一个稳定的工作,也便于进城务工人员自己创业,以杜绝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的诱因。

3、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层面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使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在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到平等待遇。

4、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努力预防和减少犯罪。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建立一套有效简单快捷的保护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从而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议由政府或政法委、综治委等有关部门牵头,建立公安、劳动、法院、安检、司法、工会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多部门多层级的进城务工人员纠纷处理网络,将纠纷一开始就引入正当的化解渠道,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5、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刑法惩治与教育功能。对那些手段残忍的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分子以及恶习难改的盗窃累犯、惯犯要硬起手腕,坚决予以打击。对那些轻微的侵财犯罪案件,主观恶性不大,只是临时起意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等情节的,法律规定可以单处罚金或根据情节可以被判处缓刑、管制的,一般予以适用;对于确因经济困难而侵财犯罪的初犯、偶犯即使交不起罚金,只要数额不大,情节较轻,也不宜重判;对于因讨要工资、生活琐事等引起的故意伤害等案件应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对于民事已经调解并征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伤害案件也可以适用管制和缓刑。法院在判处非监禁刑的同时,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乡镇、村委、居委会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监外服刑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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