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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一份援助证明打官司时就可“通用”

宁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实现对接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9日 0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余春红 舒沁 王惠之)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和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无缝衔接。这意味着经济困难当事人只要通过一处审查即可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免去了重复审查经济条件的繁琐。

“规定”最大目的是简化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衔接手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救济方式。为此,该规定明确,对已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凭《法律援助公函》,法院可以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同样,对已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凭法院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可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此外,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不要求提供担保;法院对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等工作提供方便,并免收复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材料的费用。

此前,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须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审查;而申请法律援助,则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由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实施的主体、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等不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奔波于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重复审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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