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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盲人咬伤人被诉有罪 检察官细查还其清白

王杰卿 高健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2日 007版)

盲人李玉,在与张海发生争执中咬伤对方的鼻子。张海称鼻子被咬“偏”,要求追究李玉刑事责任,并提出5万元赔偿。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经提请重新鉴定后,嫌疑人李玉从涉嫌故意伤害罪变为了无罪。10月6日,该检察院披露,检察官经多方协调使当事人双方顺利和解,从而使该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

犯罪嫌疑人李玉,先天性青光眼(左眼视力0.1,右眼无视力),属视力残疾,一直在一家盲人按摩中心工作。

2008年10月12日下午,李玉在姐姐陪同下去公交车站乘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李玉与张海撞在一起,张海随即上前殴打李玉。

在双方殴斗的过程中,李玉情急之下将张海的鼻子咬伤。

经医院诊断,张海鼻骨骨折、鼻偏曲,经鉴定为轻伤。

为此,张海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李玉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5万元的相关损失。

很快,案件进入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粗看此案,案件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在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证据材料中的一个细节却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被害人张海的伤情鉴定结论不但法条罗列概括、缺乏具体款项引用,而且结论得出缺少说理内容和必要论证,因此,从这份鉴定上无法看出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的合理依据。

但在询问被害人过程中,被害人一再强调伤害造成自己鼻中隔偏曲,并使鼻子外形受损。

经检察官查阅资料,发现鼻中隔偏曲大多属于先天“缺陷”。为了进一步核实证据,承办人调取了被害人2006年所办身份证时的照片,其鼻偏曲与现今相比并无区别,因此断定被害人应该属于先天偏曲,并不是本次伤害造成。同时,根据被害人自诉,其鼻子并无功能障碍。

根据以上调查分析,被害人的受害症状与“构成轻伤的鼻损伤”所规定的两种情形都不符。

为更为准确核实情况,承办人将被害人的CT、病例等原始材料送检,正式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损伤属轻微伤范畴。从而,根本上否认了本案的“犯罪”性质。

案件的事实已然清楚,但考虑到被害人的情绪以及双方之间的矛盾,承办人并没有选择草率结案。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不成犯罪,但是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损伤和财产上的损失,被害人合理民事诉求也是正当的,其要求惩处被告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为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疑惑、达到案结事了,承办人在该案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仍然不遗余力地促成双方民事和解。

在检察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各让一步,李玉对张海进行适当赔偿,并道歉。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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