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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以案说法】立法保护虚拟财产,遏制计算机犯罪

孟亚生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2日 005版)

本案犯罪人利用木马病毒,盗取游戏装备、游戏币,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主犯获刑1年2个月。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这两款新规定,虽然扩大了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范围,但并未将被告人窃取网民信息交易获利等行为认定为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我国刑法的法定准则,此案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因为《刑法》没有明确的惩罚条文,这必然影响打击网络犯罪的效果。

一些法学专家担忧,在暴利的驱使下,今后很难避免不会出现更多的“熊猫烧香”、“大小姐”等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

也有不少人提出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王华等被告人就是利用“大小姐”木马病毒程序盗窃用户游戏账号和密码,然而再通过变卖账号里的游戏币等虚拟财产,非法获利10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严惩。

对此法官认为,盗窃罪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实实在在的盗窃公私财物,被窃财物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而游戏币、游戏装备是一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现实中没有使用价值,不是实体财物,法律上很难认定其是公私财物,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盗窃实物,缺乏法律依据。鉴于此,根据我国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很难以盗窃罪追究王华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计算机的迅速普及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度有了极大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进入了信息时代。但人们在享受信息资源共享、便捷、快速和信息丰富的快乐之时,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起来。

对一个社会来说,法律的保护通常通过包括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进行调整,刑事处罚是这些调整手段中最为严厉的。1997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三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即: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7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犯罪所涉及的其他罪名”。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作出了修改,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除了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打击面外,还增加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宣判的这起案件来看,《刑法修正案(七)》对打击计算机犯罪还远远不够。虚拟财产虽然在现实中没有使用价值,但透过此案可以看出,它有着实实在在的交易价值。因此,比照盗窃罪,立法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通过交易价格确定游戏币、游戏装备价值,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继续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显得尤为迫切。

法官提醒广大网民,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安装漏洞补丁,不要轻易点击不熟悉的网站或链接,不要运行不熟悉的程序,使用网上银行时必须先查杀木马,最大限度地减少木马对计算机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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